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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1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陈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陈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1民初2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文澜路2号。负责人李进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甘清华,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敏坚,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艳,女,199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告陈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亦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超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颖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