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艾鑫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区荫平镇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鑫,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区荫平镇营业所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1800号原告艾鑫,女,生于1978年6月1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区荫平镇营业所,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荫平镇柚香街101号。负责人温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艾鑫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区荫平镇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目的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飞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