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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执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酒泉鑫茂科技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甘肃明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酒泉鑫茂科技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甘肃明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执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酒泉鑫茂科技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西园)。法定代表人:杜克荣。被执行人:甘肃明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风光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献中,该公司总经理。酒泉鑫茂科技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甘肃明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酒民一初字第3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明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酒泉鑫茂科技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向被执行人甘肃明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甘肃明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甘肃明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东环路支行存款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甘肃明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甘肃明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东环路支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万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