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孙贵亭与邓超、侯洁亭、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贵亭,邓超,侯洁亭,李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1880号原告:孙贵亭,男,1966年1月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在敬,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邓超,男,1965年3月3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侯洁亭,女,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李凯,男,成年,汉族,住郯城县。原告孙贵亭与被告邓超、侯洁亭、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孙贵亭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贵亭撤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孙贵亭负担。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运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