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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6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爱竹与程百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竹,程百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6605号原告:李爱竹,女,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程百珊,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李爱竹与被告程百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百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后其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总是推拖。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日,被告程百珊给原告出具借到50000元的借据。至今,被告未还款。本院认为,2016年5月1日,被告出具的借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及借款的数额,现原告要求被告程百珊偿还借款5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百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爱竹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 丹人民陪审员  张领军人民陪审员  张小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