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毛冉冉、天津蝶芙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冉冉,天津蝶芙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6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冉冉,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天津蝶芙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楼1号楼509-138。法定代表人:王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冉冉与被执行人天津蝶芙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6)鄂0105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津蝶芙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津蝶芙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2×××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4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闻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章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