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乾县房地产管理所及第三人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诚信大厦建设工程产权备案登记和临时房地产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书在银行贷款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乾县房地产管理所,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乾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424行初8号原告周某某,男。被告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乾县风水台街。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局局长。被告乾县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乾县西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所所长。第三人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县仿唐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乾县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畅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乾县房地产管理所及第三人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诚信大厦建设工程产权备案登记和临时房地产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书在银行贷款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他借用乾县建筑工程公司资质垫资承建“诚信大厦”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被告乾县房地产管理所违法将“诚信大厦”地下负一层、地上一至三层及部分住宅的产权备案登记在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和社会各业主名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第七款的强制规定,应依法认定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乾县房管所产权备案登记行政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开发商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必须办理确权登记手续,购房者必须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理初始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的基础上才能办理所购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被告违法给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办理“诚信大厦”产权证,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取得售房款后,不清偿“诚信大厦”建设工程款,直接侵害他的合法利益。被告违法办理“诚信大厦”产权证,未依照咸政发(2012)23号文件《关于咸阳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办法》履行预收款监督管理程序,给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侵害他合法权益的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被告违法办理“诚信大厦”产权证和临时房产证的贷款行为,导致他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被告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1、依法确认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乾县房地产管理所将未竣工的“诚信大厦”建设工程进行产权备案登记行政行为违法;2、依法撤销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乾县房地产管理所对“诚信大厦’地下负一层、地上一至三层及部分住宅的备案登记和以临时房地产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书在银行贷款的行政行为违法;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周某某提供的证据证明诚信大厦建设工程由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中标承建,乾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九项目部实施,周某某为第九项目部负责人。周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个人与“诚信大厦”建设工程有利益上的关系,因此,周某某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某某对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乾县房地产管理所及第三人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关于诚信大厦建设工程产权备案登记和临时房地产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书在银行贷款行政行为违法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退还周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皓博审判员 王 颖审判员 陈丹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出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就)诉讼标的以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