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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204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4月25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伍某某,男,1981年2月18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她与被告伍某某2002年自由恋爱相识后同居生活,于2004年10月10日生有一子伍某甲,双方于2006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好,2012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她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分割位于长安区兴隆街道北一村486号房屋;要求婚生子伍某甲由被告伍某某抚养。被告伍某某辩称,原告李某某所述的婚姻过程属实。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但他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自由恋爱相识后同居生活,2004年10月10日生有一子伍某甲,2006年10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较好。2012年始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4月14日原告李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分割位于长安区兴隆街道北一村486号房屋;要求婚生子伍剑凯由被告伍某某抚养。庭审中,原告李某某离婚态度坚决;被告伍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拒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出生证等附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婚前有一定的了解,自愿登记结婚且生有一子,婚姻基础较好。虽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两人能加强沟通,其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