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朋、张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朋,张振宇,李雪飞,杨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朋,女,汉族,1988年11月20日生,住河南省孟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宇,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李雪飞,女,汉族,1985年12月29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审被告:杨飞,男,汉族,1988年2月18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上诉人刘朋因与被上诉人张振宇、李雪飞、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8民初53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孟州市,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孟州市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李雪飞、杨飞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