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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黄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538号被执行人黄超,男,198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执行黄超犯盗窃罚金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81执恢5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书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