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郭辉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辉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972号罪犯郭辉煌,男,1959年6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回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8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辉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辉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辉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辉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郭辉煌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郭辉煌的剩余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辉煌减去有期徒刑十五天。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