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潘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又名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又名周某某,男。本院在执行赵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潘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某某有东风牌大型汽车一辆,车牌号豫RA58**,该车挂靠在南阳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现该车有保险理赔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某某所有的豫RA58**号汽车的保险理赔款1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刘根群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