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刑初6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吉林省镇赉县人,现住吉林省镇赉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庆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在镇赉县镇赉镇六合村大水道西(11林班75小班),王龙井东(11林班270小班),王音林地西(11林班2小班)三处农田防护林内种植农作物(绿豆、玉米),面积为7.05亩。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身份证信息详细信息、人员指纹卡、到案经过、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证明、鉴定结论通知书;证人赵某甲、邹某某、王某某、赵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光盘二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刘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唐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