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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执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裘仲武、王英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仲武,王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2594号申请执行人裘仲武,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王英红,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裘仲武与被执行人王英红,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50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0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17年5月开始每月归还申请人5000元以上,在2017年7月底前还清,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2594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桃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