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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宏祥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徐远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宏祥顺建筑器材租赁站,徐远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482号之一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宏祥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经营者:张洪生,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邱唐生,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凡迪,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系原告职工。被告:徐远明,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宏祥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徐远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所作出的(2017)冀020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徐明远”均应为“徐远明”,特此补正。审判员  李连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魏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