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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曾凡林申请执行张志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凡林,张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288号申请人曾凡林,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张志红,男,1963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凡林与被执行人张志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志红已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张志红正在起诉曾凡林,故申请暂不发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孟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