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刚信用卡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102执1017号本院在执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