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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8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曾丽与王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丽,王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8202号原告:曾丽,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王孝龙,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曾丽与被告王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2日,曾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丽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计3380元,由曾丽负担。审 判 长  吴兆安人民陪审员  蔡秋影人民陪审员  齐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施青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