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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1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钱德春诉王新军、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德春,王新军,张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1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钱德春,男,汉族,1956年2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王新军,男,汉族,1969年6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张卫东,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上列当事人在执行钱德春诉王新军、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1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文 武审判员 黄   磊审判员 郭 永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詹文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