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6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城县支行诉董某某、郭某某金融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城县支行,董某某,郭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6民初10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城县支行。地址:长治市黎城县桥南路36号。负责人:申孔。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牛青茂,男,汉族,1991年9月16日生,山西省长治市郊区西白兔中村北街132号,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董某某,男,现年45岁,黎城县。被告:郭某某,女,汉族,现年43岁,黎城县,系被告董某某的妻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城县支行与被告董某某、郭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某某、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城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董某某、郭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计13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利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