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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薛洪祥与薛汉明、薛惠珍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洪祥,薛汉明,薛惠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2290号原告:薛洪祥,男,194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薛汉明,男,194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惠珍,女,195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薛洪祥与被告薛汉明、薛惠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薛洪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洪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计515元,由原告薛洪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咸利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