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刘某某,魏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846号原告:康某某,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刘某某,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魏某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农民。系被告刘某某之女。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康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侯彩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