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洪涛与李在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涛,李在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02民初482号原告:李洪涛。被告:李在新。原告李洪涛与被告李在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在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洪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8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8800元饲料,并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饲料款,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李在新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洪涛提交欠条一份:“欠条今欠8800元捌仟捌佰元李在新20**年3月3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李在新向原告购买饲料,原告李洪涛交付饲料并由李在新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上载有李在新的签名,该欠条的内容真实有效,被告李在新应及时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因此,对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8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在新给付原告李洪涛货款8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立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庆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