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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刚与被执行人潘翠岭、郭蒙、刘少兴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刚,潘翠岭,郭蒙,刘少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6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刚,男,成年,汉族,固安县。委托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翠岭,男,成年,汉族,雄县。被执行人郭蒙,女,成年,汉族,雄县。被执行人刘少兴,男,成年,汉族,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刚与被执行人刘少兴、郭蒙、潘翠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翠岭在中国农业银行雄县支行昝岗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翠岭在中国农业银行雄县支行昝岗分理处银行存款60000元,冻结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