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家德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德,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951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德,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李家德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佳审 判 员 陈 和 艮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