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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家德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德,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951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德,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李家德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1民初15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佳审 判 员 陈  和  艮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