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传宏与李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宏,李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陈传宏,男,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治,男,1990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治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广德县的房屋及土地,��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