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钟来华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581刑更6号罪犯钟来华,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226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钟来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17日,本院以(2016)闽0581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钟来华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现已期满。经查,罪犯钟来华患有乙肝后肝硬化失代偿期,属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情形,不宜收监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钟来华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