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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接厚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玉才,男,汉族,集安市人,申请执行人职员。被执行人:接厚利,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接厚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7年5月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部分欠款,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款达成和解意见,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田春雨执行员  孙荣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立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