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敬秋林与王力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秋林,王力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501民初682号原告:敬秋林,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博乐市。被告:王力健,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博乐市。原告敬秋林与被告王力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敬秋林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敬秋林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秋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敬秋林负担。审 判 长 穆 爱 萍审 判 员 贾娜提古丽代理审判员 赵 志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明 珠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