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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敬秋林与王力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秋林,王力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501民初682号原告:敬秋林,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博乐市。被告:王力健,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博乐市。原告敬秋林与被告王力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敬秋林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敬秋林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秋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敬秋林负担。审 判 长 穆 爱 萍审 判 员 贾娜提古丽代理审判员 赵 志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明 珠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