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执字第006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惠然申请执行河北圣禾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惠然,河北圣禾化工有限公司,王恒涛,申春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6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申惠然,女,汉族,住所地藁城区。被执行人河北圣禾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恒涛,男,汉族,住所地藁城区市。被执行人河北圣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藁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恒涛。被执行人申春水,男,汉族,1971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藁城区廉州镇毛庄村。本院在执行申惠然与河北圣禾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申春水妻子申立伟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石家庄市藁城区郁馨苑,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共同享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申春水妻子申立伟位于石家庄市藁城区郁馨苑。二、被执行人申春水妻子申立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申春水妻子申立伟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申春水妻子申立伟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柳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智哲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