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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诉罗清池、肖宗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罗清池,肖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181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所地:遵义市厦门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徐光智,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民开,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清池,男,汉族,住遵义市。被告:肖宗群,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80472.89元、利息6993.21元、罚息118.14元、复利105.20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目前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共计287689.44元;二、请求二被告承担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8850元;三、判令拍卖、变卖二被告名下房屋(坐落于遵义市海尔大道智慧名城浅水湾A1栋2单元702号,面积108.71㎡),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在贷款本金280472.89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如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的申请未获批准的,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但直至2017年5月2日,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依法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诉被告罗清池、肖宗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书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