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8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潘秋蓉与王春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秋蓉,王春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418号原告潘秋蓉,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委托代理人洪有根,系原告潘秋蓉丈夫,特别授权。被告王春生,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住江西省婺源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50310-X。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东路38号建信商住楼一楼。负责人曹开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秋蓉诉被告王春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潘秋蓉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秋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秋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秋蓉负担。审判员  徐黎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