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5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贵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15民初2506号原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310号。法定代表人:丁林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甲9号。法定代表人:杜鹏,职务不详。被告: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研发基地1号楼4楼4号。负责人:王珊珊,职务不详。原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贵州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92元,由原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