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郁洁与洛阳千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洁,洛阳千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3民初4138号原告:郁洁,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洛阳千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千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郁洁与被告洛阳千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郁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千里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郁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千里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暂定从2015年1月11日至2016年10月11日计算为66000元,2016年10月11日至清偿之日以月息二分随本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14日,千里公司壹家园项目建设需要资金,郁洁出借给千里公司22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二分伍,时间三个月,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由于千里公司会计让扣除当月利息及前期已转的90000元的一月利息共7750元,当日实际转给千里公司人民币212250元,期间郁洁陆续将部分借款要回,到2014年8月12日,郁洁借款本金还剩余15万元,千里公司给郁洁出具15万元借款借据一份,借款合同一份,期限三个月,月息二分伍。2014年11月11日借款到期后,千里公司一直推脱未予还款。千里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4日,郁洁向千里公司出借22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二分伍,郁洁扣除当月利息及前期已转90000元的一个月利息共7750元,实际转给千里公司人民币212250元。郁洁自认双方债权债务经千里公司向其偿还本金70000元后,于2014年8月12日双方重新签订150000元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二分伍。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郁洁与千里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有借款借据、借款合同为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郁洁主张千里公司向其支付月息2%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洛阳千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郁洁借款本金150000元。自2015年1月1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40元、公告费800元由洛阳千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先行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向原告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洛伟审判员 李东晓陪审员 李新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侯岩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