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民终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仪立利与罗志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仪立利,罗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终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仪立利,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临汾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志芳,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临汾市。上诉人仪立利因与被上诉人罗志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6)晋100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仪立利,被上诉人罗志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仪立利提出其除收到一审判决外,未收到任何相关法律文书,一审程序违法的主张,结合本案查明,一审法院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向上诉人仪立利寄送了相关法律文书,由案外人李某予以签收,上诉人仪立利未参加一审庭审程序,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仪立利表示其并不认识签收人李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八十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在未确定是否向上诉人仪立利或其同住成年家属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缺席审理本案,程序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6)晋100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仪立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王斌斌审判员张桂香代理审判员贾晓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贾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