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严冬、范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冬,范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严冬,男,1982年10月17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范小华,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冬与被执行人范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小华虽有财产但不宜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有需要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涛审 判 员 吴志辉审 判 员 袁易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