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西余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余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902号起诉人:江西余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阳水沟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7517283。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董事长。2017年4月26日,本院收到江西余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江西余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吴志勇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6120.2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吴志勇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2007年5月24从江西余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10年5月23日,结至2017年4月26日贷款利息加上本金共计36120.27元,借款到期后,经江西余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收,一直未找到人,被告至今都没有归还贷款本息。经本院告知后起诉人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的被告应明确,本案起诉人起诉的被告无明确住址,无身份证号码且多年来一直找不到被告,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西余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吴志勇为被告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余干县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辉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万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