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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健、杨一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健,杨一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健,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伟,系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一锋,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军平,系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双兰档,系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上诉人陈健因与被上诉人杨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经共同合作经营,经济往来比较紧密,双方亦存在互相借款,并在借款清偿后,未退还、收回借条的情形,故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借款债权债务的认定,应当结合双方之间曾经存在的债权债务以及结算情况,予以认定。一审依据另一案件中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相关陈述,认定本案部分借款不存在抵消情形,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624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健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秦文强审 判 员  李 谦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