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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北田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北田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2865号原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北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北田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孙汉杰,主任。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77号。代表人:吴亚东,处长。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58号。法定代表人:孙焕泉,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北田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北田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全刚代理审判员  李艳红人民陪审员  王凤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海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