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某,男,汉族。再审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16民终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陈某某本人有重大疾病并残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黄某某对其不进行扶养,遗弃、虐待其,还将其送往古竹精神病医院。再审申请人陈某某曾向原一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并进行处理,但原一审法院未依法予以处理。由于被申请人黄某某的遗弃、虐待行为对再审申请人陈某某造成损害,被申请人黄某某应当向再审申请人陈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同时,原一、二审法院未查清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原一、��审判决对双方婚生小孩抚养权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陈某某认为婚生小孩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且其因病已无生育能力,原一、二审判决对小孩抚养权的判决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改判。三、原一、二审判决再审申请人陈某某每季度只能探望婚生小孩一次、被申请人黄某某支付再审申请人陈某某生活扶助费用10万元以及再审申请人陈某某仅享有房屋居住权等判决不具有合理性,应当予以改判。综上,再审申请人陈某某申请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黄某某提出答辩意见称,再审申请人陈某某有能力自行收集证据而不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自负责任,且再审申请人陈某某提出被申请人黄某某应当给予10万元离婚损害赔偿赔偿金及20万元生活扶助费的主张于法无据。原一、二审判决正确,���求法院予以维持,并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陈某某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原一、二审判决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答辩意见,所作判决并无不当。针对再审申请人陈某某的再审事由,本院经复查评析如下:一、对于第一个事由,再审申请人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其并未向原一、二审提供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对其有遗弃、虐待等行为,其主张被申请人黄某某应当为此向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没有依据。同时,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双方均未向法院提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再审申请人陈某某如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黄某某在离婚时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可另行诉请解决。二、对于第二个再审事由,根据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陈某某本人为肢体二级残疾人,无固定经济收入,而自双方发生纠纷后婚生小孩一直由被申请人黄某某抚养且黄某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原一、二审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婚生小孩由被申请人黄某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陈某某主张原一、二审判决对婚生小孩抚养权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事由依法不能成立。三、对第三个再审事由,原一、二审判决根据婚生小孩目前的状况、再审申请人陈某某离婚后生活困难以及被申请人黄某某的收入状况等实际情况,对小孩探视权、离婚后再审申请人陈某某的扶助费等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同时,因再审申请人陈某某现所居住的房屋为被申请人黄某某父母所建,原一、二审判决结合陈某某离婚后住房困难的情形,判决再审申请人享有在该房屋居住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再审申请人陈某某的第三个再审事由依法也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陈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罗婷芳审判员 邓春柳审判员 钟仕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