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81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朱淑华诉何官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淑华,何官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150号原告:朱淑华,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洪鑫,男。被告:何官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淑华与被告何官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继续收集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收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朱淑华负担。审判员  李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藏浩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