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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黄昌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昌胜,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开平市,2016年1月1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昌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昌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昌胜驾驶2015年11月18日粤J×××××号小型面包车由台山市白沙镇往开平市三埠街道方向行驶,当天22时40分许行驶至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荻海仁亲塘边村路段时,辗压卧在道路边的被害人余某1,造成余某1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昌胜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经法医鉴定,余某1系撞擦致心肺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昌胜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1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昌胜与被害人一方的代理人达成赔偿调解书,但至一审判决前,被告人黄昌胜并未实际支付赔偿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昌胜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吴某1、关某潮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查获经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证明、委托书、赔偿调解申请书、损害赔偿调解书、对司机处理意见书、赔偿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昌胜承认开车辗压躺在道路边的被害人余某1致其死亡,但辩称,自己不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为当时被害人躺在道路转弯的地方,自己开车经过时是看不到他的。经查,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证言等证据均证实,被告人黄昌胜驾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本应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但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致使车辆碾压被害人余某1,并致其死亡。被告人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昌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能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昌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德展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陈俊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