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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民初4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何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何某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4707号原告:郭某,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何某,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福安市,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原告郭某与被告何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郭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缪玮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