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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3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开平、新泰市恒远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平,新泰市恒远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贾贞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745号申请人:张开平,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新泰市恒远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石莱镇贾家庄村西。法定代表人:贾贞常,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贾贞常,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泰市。申请人张开平与被申请人新泰市恒远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贾贞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开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泰市恒远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贾贞常在新泰市农商银行石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贾贞常所有的鲁J×××××号轿车一辆。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开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市恒远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贾贞常在新泰市农商银行石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被申请人贾贞常所有的鲁J×××××号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张开平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华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鸿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