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6民初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闫某某诉李某某富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富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民初418号之一申请人闫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孙吴红色边疆农垦社区。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目前下落不明。被申请人富某,女,汉族,目前下落不明。申请人闫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守鹏、富薇共有的位于黑龙江红色边疆农场兴疆小区XX号楼X层XX号26.74平方米的车库以查封。申请人闫某某已向本院提供其母亲工资,账号为:720150121001XXXXXX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富某名下的位于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兴疆小区XX号楼X层XX号26.74平方米的车库。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在查封期间,上述房屋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损毁和设定权利负担,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件申请费828.00元,由申请人闫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利国人民陪审员 王继峰人民陪审员 杨晓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