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空国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空国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608号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天台八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如画,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豪,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航空国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白海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航空国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7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228.5元。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张怀馨人民陪审员 王红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曹雪荣打印:扈艳红校对:纪铭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