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4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大亮、张国军、付立伟、吴小庆、高云鹏与被告杜文明、闻小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大亮,张国军,付立伟,吴小庆,高云鹏,杜文明,闻小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2民初4091号原告:宁大亮,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和平乡。原告:张国军,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和平乡。原告:付立伟,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和平乡。原告:吴小庆,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和平乡。原告:高云鹏,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和平乡。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军,黑龙江省肇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文明,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和平乡。被告:闻小峰,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原告宁大亮、张国军、付立伟、吴小庆、高云鹏与被告杜文明、闻小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军,被告闻小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文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4631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至5月期间,原告受被告雇佣在肇源县金瑞花园小区建筑项目工程从事木工劳务,被告欠原告劳务费46318元。原告多次索要并到县有关部门上访,但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被告杜文明缺席,未答辩。被告闻小峰辩称,欠款属实,是我和杜文明合伙欠的,但是我欠的部分只有7万多元,杜文明欠的多,我现在没有能力给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出示了二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二被告雇佣原告在肇源县金瑞花园小区从事木工劳务,欠原告劳务费46318元。2016年2月24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该笔欠款至今没有给付。本院认为,二被告共同雇佣原告从事木工劳务,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文明、闻小峰连带给付原告宁大亮、张国军、付立伟、吴小庆、高云鹏劳务费4631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元(缓交),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永亮人民陪审员 辛秋红人民陪审员 滕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倩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