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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杨德敏、熊明芬等与陇明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敏,熊明芬,陶正英,陇明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682号原告:杨德敏,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熊明芬,女,1978年1月5日出生,苗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杨德敏之妻。原告:陶正英,女,1957年4月2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陇明江,男,1953年8月17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杨德敏、熊明芬、陶正英与被告陇明江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杨德敏、熊明芬、陶正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敏、熊明芬、陶正英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敏、熊明芬、陶正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127.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远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苏成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