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81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苟正双与卞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阡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正双,卞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阡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1284号原告:苟正双,男,汉族,生于1947年8月11日,四川省江油市人。委托代理人:曹国清,女,汉族,生于1953年3月6日,四川省江油市人,系原告苟正双之妻。委托代理人:李翔,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静,女,羌族,生于1986年10月31日,四川省北川县人。委托代理人:赵志云,江油市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阡支公司。负责人:杨昌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川支公司。负责人:王凤斌。委托代理人:张果,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03月07日立案受理原告苟正双与被告卞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阡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苟正双于2017年05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正双撤回对被告卞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阡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川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26元,减半收取2663元,由原告苟正双负担。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罗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