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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行审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福鼎市国土资源局、福鼎市管阳镇章边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鼎市国土资源局,福鼎市管阳镇章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982行审118号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鼎市桐城街道玉龙北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403527-8。法定代表人:郑兴邦,局长。被申请人:福鼎市管阳镇章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鼎市管阳镇章边村。负责人:张剑,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鼎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人福鼎市管阳镇章边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在福鼎市管阳镇章边村萝六里地点动工建设污水处理厂,目前已建成一座地基和一间活动板房。经实地勘测,占地面积2140.5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493.35平方米,土地类别为水田(2027平方米)、有林地(114平方米),该宗用地中64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剩余2077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认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申请人福鼎市管阳镇章边村村民委员会送达鼎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管阳镇章边村村民委员会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其在管阳镇章边村萝六里地点非法占用的2140.5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管阳镇章边村集体;2.责令管阳镇章边村村民委员会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管阳镇章边村萝六里地点非法占用的2140.5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对管阳镇章边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的64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以每平方米12元的罚款,计768元,对管阳镇章边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的2077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以每平方米22元的罚款,计45694元,合计46462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鼎国土资行罚字﹝2016﹞第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6月24日送达被申请人福鼎市管阳镇章边村村民委员会,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金成铃审 判 员  林 洁代理审判员  高腾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第九十五条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PAGE 关注公众号“”